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張永亮 被告 趙子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
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