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2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維建 、 陳萱文 (即 陳榮典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陳萱文已向法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請釋明正確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名稱及地址,並更正正確相對人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