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324號
原   告  鍾錦滄
訴訟代理人  莊玉蘭
被   告  合雄 帝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維志
訴訟代理人  張湘傑
       陳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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