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所犯賭博等案件,經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96年度營偵字第1152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牌虎霸王、眼鏡蛇各壹檯(內各含IC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所犯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營偵字第11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如主文所示之物,既為被告丁○○○、丙○○2人所有及所得之物,且係供被告4人犯罪所用之物,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