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16號聲請人 林天財 律師即財團法人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財團法人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蒙藏委員會秘書室科長 簡德源 為財團法人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財團法人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復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相關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之同意由蒙藏委員會秘書室簡德源科長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為該基金會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簡德源係因擔任蒙藏委員會秘書室科長之職務,方同意並經本院選任為簿冊保管人,倘其嗣後因職務有所調整時,則應由接任其原先任蒙藏委員會秘書室科長一職者,接續其簿冊保管人職務,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