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90號聲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裕 代理人 余宜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1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18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92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2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500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700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6007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48008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4009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0010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401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4701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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