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佳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佳樺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
108年度聲字第8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9073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編│判決│案號│案由│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桃園│99年度審簡字│毒品│有期徒刑5月│99年5月13日│││地院│第144號││││├─┼──┼──────┼──┼──────┼───────┤│2│臺北│99年度易字第│毒品│有期徒刑3月│99年8月31日│││地院│1040號││││├─┼──┼──────┼──┼──────┼───────┤│3│臺北│99年度易字第│毒品│有期徒刑3月│99年8月31日│││地院│1040號││││├─┼──┼──────┼──┼──────┼───────┤│4│桃園│99年度審易字│毒品│有期徒刑5月│99年12月17日│││地院│第1339號││││├─┼──┼──────┼──┼──────┼───────┤│5│桃園│103年度審易│竊盜│有期徒刑4月│104年1月14日│││地院│字第2746號││││├─┼──┼──────┼──┼──────┼───────┤│6│桃園│107年度審簡│竊盜│有期徒刑3月│107年12月21日│││地院│字第928號││││├─┼──┼──────┼──┼──────┼───────┤│7│桃園│100年度壢簡│毒品│有期徒刑6月│100年3月30日│││地院│字第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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