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9號
原   告  沈德誠
被   告  沈老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6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
月9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1紙及本庭
簡答表2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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