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277號聲請人 許芳榮 (即 許天寶 之繼承人)
許賢明 (即許天寶之繼承人)
許雪蘭 (即許天寶之繼承人)上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驊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漏未簽章,請提出蓋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