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鄭璟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官靖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518建號建物是否亦欲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如是請提出正確之附表及其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鄭璟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官靖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518建號建物是否亦欲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如是請提出正確之附表及其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