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鄭璟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官靖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518建號建物是否亦欲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如是請提出正確之附表及其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