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號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代理人 詹雁婷 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叁仟伍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壹仟壹佰伍拾元,尚應徵肆仟肆佰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B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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