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813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丞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與聲請事項所載「如附件之本票金額」不符,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本票,並表明本票票面面額及請求金額。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