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原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原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信如
楊朝浩
楊何笑明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錫鵬 律師被告 陳書雄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 律師
李門騫 律師被告 童開國 選任辯護人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四所載「陳書雄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含緩刑)」,其中「(含緩刑)」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四固記載「陳書雄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含緩刑)」,惟對照判決第10頁「四、緩刑」及第15頁附表編號3,可知本院並未對被告陳書雄諭知緩刑,上開主文內容顯為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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