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告 簡識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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