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43號聲請人 楊恒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09年9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宣德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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