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3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聲再字第7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730號聲請人 周鉅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5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寄存送達於台中港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惟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玫君法官李玉卿法官洪慕芳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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