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松輝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第三人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 張蔡碧蓮 之借款債權計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ꆼ佰壹拾玖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張松輝(即被繼承人張蔡碧蓮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被繼承人張蔡碧蓮已於民國97年10月10日死亡,債權人卻於民國98年4月1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債權讓與,足見本件債權移轉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不生效力,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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