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9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品活動會場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並提出「冠品活動會場工程有限公司」及「冠品行銷公關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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