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順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101年執字第3347號、執聲字第699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順來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順來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