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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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7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怡誠 住臺北市○○區○○路1段
黃雅惠 住臺北市○○區○○○路○段1
一、債務人賴怡誠、黃雅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怡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