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智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 沙智簡 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靳佩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621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靳佩貞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並應依本院一○九年度沙智簡附民移調字第三號、第四號、
第五號調解筆錄(如附件二)所載調解條件,向被害人彪馬歐洲
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
有限公司、阿迪達斯公司支付損害賠償,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
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
如更正後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
之記載內容,應更正為如本判決更正後附表二所載外(按檢
察官附表二關於編號1、28號之記載,應予刪除;編號38關
於件數之記載應更正為1件,編號31號因重覆而有2個,亦有
未洽)外,餘餘均引用附件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
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
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陳列
並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
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
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
,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被告於審理中業已與告訴人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新臺
幣(下同)以2萬元達成調解;與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以5萬元達成調解;與阿迪達斯公
司以3萬元達成調解,並均已依調解條件給付第一期款,有
本院調解筆錄及上開告訴人等之共同告訴代理人提出之刑事
陳報(一)狀在卷可稽,本院於量刑時已併予審酌此節,併予
敘明。
四、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憑,素行尚佳,又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已與上開告訴
人等達成調解並給付第1期款,業如前述,併審酌本件所查
扣被告所欲販賣仿冒物品之數量非鉅,其因一時貪念致罹刑
典,經此警、偵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宜使
其有機會得以改過,並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上開宣告刑罰之
必要,自可先賦予其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
會,故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為確
實督促被告建立紮實法治觀念,以防被告再犯,及確保被告
於緩刑期間,能按其與告訴人等所達成之調解條件履行,以
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同條第2項第3款、第8款之規定,
命被告應依附件二即本院一○九年度沙智簡附民移調字第三
號、第四號、第五號調解筆錄所載調解條件向上開被害人等
支付損害賠償;被告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舉辦之
法治教育1場次,以確實督促被告建立紮實法治觀念,併依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倘若被告於上開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
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
查,本案並未查扣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
1、28號之仿冒商品;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
號編號38關於件數之記載「3件」有誤,應為「1件」等情,
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回覆本院之109年11月25
日保二刑二字第1090012216號函在卷可稽,並有扣押物品清
單(見偵卷第311至316頁)在卷可參,是本件扣案之仿冒商標
商品,應如本院更正後附表二所示。又扣案如更正後附表二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本案所用之仿冒商標商品,
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本院考量被告於審
理中業已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業如前述,因認如再予宣告
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尚嫌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
得,附此指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8款、第93
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更正後附表二:(註: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311至316頁)
┌──┬──────────────┬───┐
│編號│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名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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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仿冒HELLOKITTY商標時鐘│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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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仿冒HELLOKITTY商標鏡子│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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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仿冒HELLOKITTY商標拖鞋│8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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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仿冒HELLOKITTY商標購物袋│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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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仿冒HELLOKITTY商標筆筒│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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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仿冒HELLOKITTY商標褲子│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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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仿冒HELLOKITTY商標衛生紙捲│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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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仿冒HELLOKITTY髮夾│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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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機袋│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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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仿冒HELLOKITTY商標梳子│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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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仿冒HELLOKITTY商標衣服│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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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仿冒HELLOKITTY商標碗│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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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仿冒HELLOKITTY商標杯子│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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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仿冒HELLOKITTY商標包包│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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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仿冒HELLOKITTY商標湯匙│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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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仿冒HELLOKITTY商標叉子│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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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仿冒美樂蒂商標髮捲│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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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仿冒美樂蒂商標時鐘│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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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仿冒美樂蒂商標衣服│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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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仿冒美樂蒂商標手帕│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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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仿冒美樂蒂商標手機袋│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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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仿冒美樂蒂商標購物袋│3件│
├──┼──────────────┼───┤
│23│仿冒美樂蒂商標包包│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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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仿冒布丁狗商標髮夾│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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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仿冒NIKE商標衣服│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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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仿冒NIKE商標頭帶│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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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仿冒冠軍商標褲子│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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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仿冒PUMA商標衣服│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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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仿冒adidas商標衣服│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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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仿冒adidas商標褲子│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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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仿冒佩佩豬商標湯匙│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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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仿冒佩佩豬商標夾子│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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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仿冒佩佩豬商標杯子│1件│
├──┼──────────────┼───┤
│34│仿冒佩佩豬商標碗│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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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仿冒佩佩豬商標髮捲│1件│
├──┼──────────────┼───┤
│36│仿冒佩佩豬商標盤子│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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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仿冒佩佩豬商標衣服│1件│
├──┼──────────────┼───┤
│38│仿冒ROOTS商標衣服│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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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仿冒ROOTS商標褲子│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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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仿冒哆啦A夢商標衣服│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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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仿冒哆啦A夢商標筆│6件│
├──┼──────────────┼───┤
│42│仿冒哆啦A夢商標杯子│1件│
├──┼──────────────┼───┤
│43│仿冒哆啦A夢商標碗│1件│
├──┼──────────────┼───┤
│44│仿冒GUCCI商標包包│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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