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陳孟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樺 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1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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