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例稿名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函受文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旨:請於文到十日內查明並檢送如說明三所示事項,請惠覆。
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辦理。
本院辦理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債務人 鄭佳菱 (女、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者債務清理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
㈠請貴公司提供債務人鄭佳菱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還款計劃表、毀諾前履行協商條件之期數、最後清償日期、總金額之紀錄及申請協商時出具之「完整」申請文件(收入證明切結書、申請人財務資料表等),以供本院更生案件之進行。
㈡聲請人表示其因工作受傷後,即收入減少無法繼續繳納協商
金額,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聲請更生,有何意見?㈢請貴公司就債務人鄭佳菱提供債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現金卡提領紀錄等,供本院審酌。
正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