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台八九訴字第二四○四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內未表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十日送達原告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黃清光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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