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張家婍 被告 王順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簡字第27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劉怡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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