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毓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毓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毓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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