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支誠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宜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8,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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