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簡字第214號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告 鍾雅嵐
林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