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54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蔡昌佑

被告 李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本庭依職權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2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63,521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3年8月1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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