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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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