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志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荷商益弘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月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福益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月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