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金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6,209元,及其中新臺幣74,139元,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金泰於民國93年07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36,209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A5=D3=BD=D0=AE=D1=A1B=AC=F9=A9w=AE=D1=A1B=B1b=B0=C8=A9=FA=B2=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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