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七七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律師右上訴人因損害債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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