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蕭宛宜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6日以101年度
司票字第2553號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民事裁定附表所示編號2
之本票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爰依法聲請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持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依票據
法第123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就依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提示
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許可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1年
度司票字第2553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553號卷宗,查明無訛,惟相對
人尚未執上開本票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此有
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即無執行
程序可資停止,自無聲請裁定停止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鄭瓊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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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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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新台幣)│(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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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1年11月15日│430,000元│82,999元│未載│1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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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1年11月15日│200,000元│97,433元│未載│1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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