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553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伊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游清根 、賴源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本票原本。㈡請提出伊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游清根。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