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73號
聲請人甲○○(原名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