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張弘力 被告 龍芊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1月6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廖欣儀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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