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軍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顏睿諺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 律師被告 陳冠宇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 律師被告 賴品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103年軍訴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學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