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號

聲請人 王偲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曾金龍郭憲紘 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其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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