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號
聲請人 王偲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曾金龍 、 郭憲紘 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其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珮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