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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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6月8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育瑜中華民國99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