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建霖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建霖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份」、「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畫面報表2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彭建霖行為後,刑法第337條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其條文僅將法定刑
中之罰金,按修正前應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
前段規定之倍數,予以調整換算明定其數額,故實質上並無
修正,自無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
法。
㈡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
,非出於本人之意思,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
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持有者,均屬之。查被害人 周宗宏 所有
之普通重型機車車牌0面,係遭竊後經人棄置,始由被告所
拾獲之物,業據證人周宗宏於警詢中陳明甚詳(偵卷第18頁
),換言之,該車牌0面即屬因遭竊,違背被害人本意而脫
離其所持有之物,自非所謂之遺失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聲請意旨認被告係
犯侵占遺失物罪嫌等語,容有誤會,惟因基本事實相同,且
法條同一,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拾獲他人之物,本應交
由警察機關妥為處理,竟捨此不為,將其所拾獲之車牌予以
侵占入己,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使告訴人受有損害
,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犯罪目的、動機
、犯罪手段,暨其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高中畢業之教
育程度(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
被告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0面,已
發還予被害人具領,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偵卷
第28頁),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林曉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08號
被 告 彭建霖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建霖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新竹縣新豐鄉新庄子某處,拾獲
周宗宏於108年9月12日下午7時30分許失竊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0面(已發還),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將上開離本人所持有之車牌0面侵占入己,嗣
於108年12月13日下午10時20分許,彭建霖騎乘改懸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途經新竹縣○○鄉○○路○段與忠信街交岔路口為警攔查,
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周宗宏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建霖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周宗宏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新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
1份及現場蒐證照片4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係竊取上開車牌0面,涉犯竊盜罪
嫌,然此業據被告否認,且查無任何積極證據如目擊證人或
監視錄影畫面等足認被告確有竊取上開車牌犯行,自難僅憑
被告持有上開車牌,即令使負竊盜罪責,報告意旨容有誤會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檢察官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彭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