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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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7號原告 林培文 被告 張嘉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嘉哲涉嫌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不受理,依上規定,原告林培文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此僅係程序判決,不生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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