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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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黃金定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宏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金額及利息?(如以81年10月1日計至台端113年
6月12日具狀日,尚未滿32年,台端以32年又5個月計付利息有誤)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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