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峻辰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
曾玲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東憲 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峻辰、楊東憲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峻辰、楊東憲均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保全執行,諭知皆自民國108年1月3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今被告周峻辰、楊東憲再為本院訊問調查後,因其等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處分代之,故均應自108年4月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