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郭人綸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42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方美雲
附表:請求項目1請求項目試算表請求金額:編號計算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年息(%)給付金額類別802,0001利息212,000111/10/21113/5/2010%33,549.132利息160,000112/6/2113/5/2010%15,500.923利息88,000112/7/14113/5/2010%7,512.94利息164,000113/4/9113/5/2010%1,881.975利息96,000112/12/19113/5/2010%4,040.286利息82,000113/4/9113/5/2010%940.98小計63,426.18總計865,4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