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勞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 宗維國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9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8,160元,原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7,389元,因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繳納5,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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