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法定代理人黃聖志
一、債務人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