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光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66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744號上訴駁回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2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