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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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陸煥堂
朱明發 朱建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淦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苗簡字第72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