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梁莉娸 (原名: 梁惠珍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